财政部: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税率为10%-江南·体育官方网站登录

  新闻资讯     |      2024-09-24 21:48
本文摘要:编辑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今日(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通报称之为,为了引领合理消费,增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后,对超强奢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编辑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今日(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通报称之为,为了引领合理消费,增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后,对超强奢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通报回应,将在小汽车税目下加设超强奢华小汽车子税目。征税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强奢华小汽车。

对超强奢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税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通报具体,将超强奢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强奢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继续执行。据理解,我国的汽车消费税于1994年成立。

当初另设汽车消费税时,小汽车按有所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汽缸容量大于1.0L的轿车税率为3%,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1.0L、大于2.2L的轿车税率为5%,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2.2L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汽缸容量大于2.4L的税率为5%。2006年消费税改革中,汽车消费税有所调整,其中,乘用车气缸容量越大,征税消费税的税率越高,税率范围为1%~40%。气缸容量在4.0升至以上的乘用车,将限于最低40%消费税税率。

中轻型商用客车限于5%的消费税税率。征收环节在生产和进口环节。最近一次汽车消费税改革是在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3日公布通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升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减少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通报回应,排气量在3.0升至以上至4.0升至(含4.0升至)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下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至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下调至40%;减少小 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至(含1.0升至)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上调至1%。与此前两次以排放量为导向的消费税改革有所不同,这次税改以价格为标尺,这毫无疑问对于高消费有一定抑制作用。

以下为公告全文:关于对超强奢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报财税[2016]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领合理消费,增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后,对超强奢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加设超强奢华小汽车子税目。征税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强奢华小汽车。

对超强奢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税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二、将超强奢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强奢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三、超强奢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不含增值税,折合)零售环节税率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必要销售给消费者的超强奢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出来。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继续执行。对于11月30日(不含)之前已签定汽车销售合约,但并未交付给实物的超强奢华小汽车,自12月1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所持已签定的汽车销售合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税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并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税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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